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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2017〕1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 〔2016〕122号),创新“互联网+药品流通”监管模式,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减少企业交易成本,提高药品流通效率,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药品首营审核资料电子化试点工作通知如下